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產品檢測技術要求
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
1.基本功能
1)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應具有智能模組控制功能,應能根據對防范區域的人員、車輛等進行感知、探測,自動運行、調用、提示智能的管控模組和情景模組,以實現系統對確定事件的自動認證、快速識別、入侵報警等主動精準應用,應對非確定事件的自動觸發、主動發現、聯動控制等被動精準監控;
2)應即時接收智能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推送的全景抓拍、人臉抓拍、車牌抓拍、報警聯動、智能分析、識讀聯動等事件的關聯部位、生成時間、觸發類型、數據/圖片、人員類型、住戶類型、關聯對象等基本信息,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服務;
3)應即時接收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統推送的進出人員的出入部位、出入時間、識讀方式、數據/圖片、人員類型、住戶類型、關聯對象等基本信息,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服務;
4)應即時接收智能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推送的進出車輛的出入部位、出入時間、牌照/車型、數據/圖片(含全景)、人員類型、住戶類型、關聯對象等基本信息,并應提供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服務;
5)系統應接收入侵和緊急報警系統即時推送的入侵報警、緊急報警和緊急求助報警的報警區域、報警時間、報警類型、防區類型、人員類型、住戶類型、關聯對象、處置人員、處置結果等基本信息,并應提供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服務;
6)應即時接收智能實時電子巡檢系統推送的在崗保安信息,并應提供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服務;
7)系統應定時接收智能安全保障系統推送的數據采集裝置、狀態探測裝置的心跳信息、數據信息及耗電信息,及即時推的送數據采集裝置、狀態探測裝置的報警信息,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服務;
2.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應采用服務器架構模式,應支持數據的備份和遷移,宜雙機熱備配置。系統運行過程中,應不影響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智能安全防范系統、智能安全保障系統的獨立運行;
3.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在保證系統穩定運行的同時,可根據所設定的權限,同時提供安防中心控制室、物業、門衛室等獨立應用;
4.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應能支持以矢量信息引導的三維模型、遙感影像、傾斜攝影等方式的地理信息系統構筑區域、建筑、樓層及房屋的建筑模型,并應在所構筑的圖層上直接展現 DB31/T 294-2018 附錄 A “智能集成數據基本字典表相應的靜態數據、動態數據及關聯信息;
5.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應能跨平臺實現智能安全防范系統、智能安全保障系統的實時信息顯示、關聯信息檢索及歷史信息查閱,并能根據所設定的直接條件和間接條件進行智能統計、導出報表;
6.智能安防集成應用系統應能按照觸發事件的系統分級、狀態分級和警情分級,判定事件的先后緩急,即時智能顯示觸發事件,并能采用智能模組控制,自動調用管控模組和情景模組,提供多維研判的依據;
7.安全性應符合 GB 16796-2009 相關要求;
8.環境適應性應符合 GB/T 15211-2013 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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