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管理系統出入管理辦法》(參考樣本)
一卡通停車場管理系統出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區出入管理,防止盜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人出入小區必須遵守本辦法。對不遵守本辦法,擅自強行闖入小區的,物業公司有權利、有義務采取強制措施,直至扭送公安機關。對因強行闖入給小區設施造成損失的,必須予以賠償。
第三條 除下列情形外,進入小區必須憑攀枝花市鳳凰小區觀濤苑出入證(以下簡稱“出入證”):
(1)來訪人員和忘記攜帶出入證的業主,向門崗正確報出所在門牌號和業主姓名,并登記的。
(2)與持有出入證的業主同行,并有持有出入證的業主口頭擔保的。
(3)到小區檢查工作的領導、到小區執法的公務人員、參預小區搶險的人員、搶救小區業主的醫護人員。
第四條 持有出入證的人員,無論是步行還是乘車,進入大門和單元門時都必須用出入證刷卡,待讀卡器確認、門或道閘打開后才能進入。
第五條 出入證發放范圍為:小區業主、業主住宅承租人、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出入證采用ID卡,實現小區一卡通。
業主憑同一張卡既可進入小區大門又可進入本單元大門。持其他人員出入證的只能進入小區有限的幾道大門,不能進入單元門。
第七條 業主住宅承租人、其他人員辦理出入證必須繳納押金,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到物業公司進行復審,否則將由物業公司在每年7月初和1月初注銷其出入證。
第八條 出入證遺失應當立即向物業公司掛失,物業公司應立即注銷該出入證。如果因不及時掛失,或因無意中將出入證提供給他人,造成其他業主被盜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意將出入證提供給他人作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出入證補辦應憑本人身份證明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7日內發放。
第十條 出入證辦理收費標準、收益使用辦法由業主委員會制訂。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制作費、補充小區公共維修資金,對物業公司的辦證工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2007年1月業主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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