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集成數據服務設備產品檢測技術要求
智能集成數據服務設備
1.基本功能
1) 智能集成數據服務設備應能接收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智能安全防范系統、智能安全保障系統及各物聯網應用平臺推送的數據資源,進行統一接入、數據清洗、集成匯聚、數據轉發,并根據附錄 A“智能集成數據基本字典表”統一輸出協議及數據格式。其數據資源應包括本地的各類智能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靜態數據及動態數據;
2)應即時接收智能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推送的全景抓拍、人臉抓拍、車牌抓拍、報警聯動、智能分析、識讀聯動等事件的關聯部位、生成時間、觸發類型、數據/圖片、人員類型、住戶類型、關聯對象等基本信息;
3)應即時接收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統推送進出的人員的出入部位、出入時間、識讀方式、數據/圖片、人員類型、住戶類型、關聯對象等基本信息;
4)應即時接收智能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推送的進出車輛的出入部位、出入時間、牌照/車型、數據/圖片(含全景)、人員類型、住戶類型、關聯對象等基本信息;
5)應即時接收入侵和緊急報警系統推送的入侵報警、緊急報警和緊急求助報警的報警區域、報警時間、報警類型、防區類型、人員類型、住戶類型、關聯對象、處置人員、處置結果等基本信息;
6)應即時接收智能實時電子巡檢系統推送的在崗保安信息,系統運行狀態、本地數據采集信息、前端設備信息及三維地理信息屬性標注信息等;
7)應定時接收智能安全保障系統推送數據的采集裝置、狀態探測裝置的心跳信息、數據信息及耗電信息,及即時接收推送的數據采集裝置、狀態探測裝置的報警信息;
2.智能集成數據服務設備應能推送所接收的數據資源至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智能安全防范系統及保安集成管理移動手持終端,實現本地智能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本地智能應用;
3.智能集成數據服務設備應能通過網絡專線、互聯網等各種傳輸方式,提供與上級平臺(含街道(鎮)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系統、所屬派出所大數據實戰應用系統、重點單位內保信息化系統、本市技防工程監督管理系統、各涉及公共安全的運行數據資源信息化系統)進行集中數據交互、應用等功能,實現智能安防應用
4.智能集成數據服務設備應包含數據采集服務、統一配置服務、數據交換服務、消息隊列服務、轉發引擎服務、二次識別補充等服務內容;
5.安全性應符合 GB 16796-2009 相關要求;
6.環境適應性應符合 GB/T 15211-2013 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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